原告睢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睢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睢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清偿原告代张**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20508.35元及扣款后产生的利息1102元。事实和理由:张**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3月25日向原告递交小额贷款申请,约定由被告程**为其本次贷款本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进行连带反担保。原告为张**提供担保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张**发放贷款本金50000元,约定固定利息7.35%,贷款期限为一年。上述贷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于2017年7...(本文书还有1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