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8)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福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05月0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娜娜、张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及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张福皊及辩护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建议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1日5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赵*乡卢张庄行政村刘*自然村被告人张福皊家后面,张福皊因琐事和被害人程某发生争执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福皊将程**左手拇指咬断。后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伤情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