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杨**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8万元并自2017年5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杨**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148000元,被告杨**仅偿还1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款无果。
被告刘**、杨**没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潘**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基本信息,诉讼主体适格;2、人口信息查...(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