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刘**诉被告李**、李**、李**、李**及第三人华兰生物(封*)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生物)共有纠纷一案,原告郭**、刘**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李**及被告李**、李**、李**、李**的委托代理人金**、第三人华兰生物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刘**诉称,我们的女儿郭晓翠与被告李**系夫妻关系。在2016年12月16日郭晓翠到第三人华兰生物献血浆,回家后突然感觉不适,便通知第三人华兰生物。华兰生物派两名工作人员到郭晓翠家中,将郭晓翠送到陈*乡卫生院救治,后又转到封*县人民不久去世。随后,被告李**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华兰生物达成了赔偿协议。接受了第三人华兰生物170000元的赔偿款。被告李**为了独占该笔款项,在郭晓翠还未埋葬时就提出与原告断亲。原告得知情况后向被告提出要求给付二原告应得的...(本文书还有3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