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郭**、高**诉被告高**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郭**、高**诉称:原告高**、郭**、高**系封丘县陈*乡东守宫村四组村民,并在村小组南分配有人口耕地田。该地长29米、宽30米,耕地北邻高彦甫、西邻高振永、南邻王*朵。2016年6、7月份,被告在原告的上述耕地擅自建造砖混结构的房屋数间。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该建筑物,恢复原状,但被告至今未予纠正错误。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被告高**在原告耕地上建造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高**立即拆除建设在原告耕地上的违法...(本文书还有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