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芬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旭超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达芬奇公司上诉理由: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滚动付款,被上诉人的诉求金额的计算方式错误。在滚动付款的情形下,直接引用上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作为本案的判案依据无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货款的金额及组成并未查清。
被上诉人上海旭超木业有限公司二审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周**二审辩称:请求驳回被上诉人上海旭超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上海旭超木业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达芬奇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20,510.27元;2.被告达芬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