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前科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杨*某、徐**、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内科处刑罚,可以使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杨*某的损伤是摔倒所致,对被告人李*某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21时左右,被害人杨*某,齐**、徐**等人与张某某在本市城西区黄河路御温泉**楼的金凯利歌厅喝酒时,被害人齐**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齐**将张某某踢倒在地。后张某某给被告人李*某打电话让其过来,李*某将被害人齐**、徐**...(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