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阳公司)诉被告河南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发公司),第三人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元**,被告祥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王**,第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阳公司诉称,原告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的前身河南省永阳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方承建林州商贸城部分土建工程,同时,被告收取了原告方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于同年11月21日被告通知原告开工,并要求原告工人人数不低于150人,于*原告按被告方的要求按时将施工设备、人员、...(本文书还有1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