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与上诉人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藏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于6月15日恢复法庭调查对部分证据进行了补充质证。长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泰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江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2、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的基础上增加工程款1454910元;3、上诉费由泰和公司承担。理由是:长江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经泽正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泽正鉴定所”)鉴定,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湖北艺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恒公司”)所作的加固方案与泽正鉴定所的鉴定范围不一致,一审认定长江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泰和公司的加固超范围,与客观事实不符,据此扣减加固费用1454910元没有依据。
针对长江公司的上诉请求,泰和公司庭审中没有作专门答辩,在举证过程中否认了长江公司的上诉请求。主要理由是:长江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有违约行为,双方依据泽正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协商一致,委托艺恒公司对修复加固工程进行设计并作出造价预算书,确定修复加固造价为1454909.89元,在第一次二审中,有一个叫张某1的工人出庭作证,也证明了这一点,该款应该从工程款中扣除。
泰和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6)藏01民初****号民事判决;2、判令长江公司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另行向泰和公司支付违约金3728000元;3、在一审庭审后泰和公司代长江公司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162300元从总工程款中扣除;4、一、二审诉讼费由长江公司承担。理由是:1、一审认定长江公司不应向泰和公司支付违...(本文书还有7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