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卢**、卢**、卢**为与被告辉县市县乡公路管理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同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向原、被告分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等法律文书。审理期间,原告先后追加辉县市交通局、新乡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2012年1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卢**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辉县市县乡公路管理段委托代理人范**、辉县市交通局委托代理人王**、新乡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2日6时许,卢金庆骑摩托车去新乡周*工地干活,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城大道(南外环)与清晖路(东**)交叉口时,因施工单位朝东向设置...(本文书还有3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