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因不服被告藤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5日颁发给第三人钟**的藤国用(2007)0xxxx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向被告藤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钟**分别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梁**,被告藤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欧培新、张*,第三人钟**及其委托代理人温**、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藤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8月1日向钟**核发藤国用(2003)字第0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7月16日钟**死亡。2007年9月12日,原告黄**申请对藤国用(2003)字第0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变更登记,2007年9月14日向原告黄**核发藤国用(2007)字第0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10月8日,原告黄**的家婆黄**(转让方)与第三人钟**(受让方)��藤县土地储备和交易中心出具的藤国土交字(2007)27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交易成交确认书》上签名并按指模,将登记在原告黄**名下的藤国用(2007)字第0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藤县太平镇泰州南路**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2007年10月29日,被告向第三人钟**颁发太(用地)2xxxxx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7年10月31日,第三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对藤国用(2007)字第0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藤县太平镇泰州南路**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2007年11月2日,藤县国土资源局与作为受让人的钟**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7年11月5日,被告藤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钟**核发藤国用(2007)第0xxxx****号土地使用证。
原告黄**诉称:2007年9月14日被告藤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黄**颁发了藤国��(2007)字第0xxxx****号土地证书,即原告系座落于藤县太平镇泰州南路**号(地号为:1xxxxxxx1,使用面积为99.8平方米的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原告黄**于2015年6月份...(本文书还有8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