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卜**因与被上诉人高占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普玉勇,被上诉人高占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卜**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定上诉人为施害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原审作为定案依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作为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案所诉棉花地的成熟收获时间一般在当年10月中旬,而司法鉴定的时间是在7月24日,据此对2个多月后的产量作出结论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受害棉花在2个多月的生长过程中因气候及采取的不同措施等受害程度有可能加重或减轻。鉴定人员仅依据被上诉人的陈述对所涉棉花地的面积进行认定难以反映真实情况。关于鉴定书中损失的计算方式,其价格认定违反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如价格认定基准日未确定,价格认定标的状态与价格基准日未确定。3、原审对上诉人就本案所涉棉花实际收获...(本文书还有4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