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福建省三明巨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巨丰公司)与厦门强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强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三明巨丰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张**、丁**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7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17)闽0206民初****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该份民事判决书确定厦门强泰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三明巨丰公司货款823200元。
该份裁决书生效后,厦门强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明巨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206执****号。该案在执行中未发现厦门强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三明巨丰公司的债权未受偿。
厦门强泰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3日成立,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张**、丁...(本文书还有1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