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苗**、安阳市贞元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郝**、被告苗**、被告安阳市贞元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贞元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安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1年10月22日8时15分,在安阳市紫薇大道市毛纺厂门口,被告苗**驾驶豫e******号轿车在开门时与原告张**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事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事故发生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安公交认字[2011]第事故1-3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无责任。...(本文书还有2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