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河南新蔡某公司(以下简称新蔡农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新蔡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立即消除担保贷款信息记录,向原告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及原告减少的收入、支出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与被告发生过业务往来,在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审批时,得知在被告处有一笔28.9万元的对外担保贷款未偿还,由此产生了不良信息记录,不能给予办理,后*得知原告曾为借款人韩*彬的借款提供了担保,且因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作为担保人的原告也被拉入个人征信黑名单,致原告不能办理房贷手续,产生了重大损失。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但被告一再推诿,...(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