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林*,男,1975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再审申请人胡**因与被申请人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怒中民二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申请再审称,本案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以再审申请人请求二被申请人承担误工损失、机械损失、工人工资、抽水损失,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认定再审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同时,以再审申请人对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有过错,即使有损失,对损失部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为由,不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该部分诉讼请求。2015年再审申请人又起诉绿洲公司、林*,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申请人在上...(本文书还有1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