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张**、魏**、师**、马**、赵**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
2013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张**、魏**、师**、马**、赵**与张**、丁**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张**、丁**各项损失共计23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张**、丁**已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张**、魏**、师**、马**、赵**的户籍证明、照片、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证人魏*二、潘*某等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张**、魏**、师**、马**、赵**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张**、魏**、师**、马**、赵**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张**系自首。鉴于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的过错是引发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2、本案参与人员较多,李*某受伤不一定是王*某造成的;3、被告人王*某系自首;4、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数额远远超过赔偿标准,且具有制止非法赌博、非法放贷的属性,建...(本文书还有5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