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羊牧业(兴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羊兴安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蓝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通公司)、杨*、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羊兴安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耿**、被告蓝通公司、杨*及其诉讼代理人庞*、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羊兴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蓝通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449441元;2.被告杨*、刘*对1449441元欠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开始,被告蓝通公司从原告处购买白条羊,截止2016年10月31日,经双方对账,尚*原告货款1449441元至今未付。被告杨*、刘**被告蓝通公司的股东,蓝通公司注册资本120万元,由杨*认缴60万元、刘*认缴60万元。截止今日,被告杨*、刘*并未实缴蓝通公司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本文书还有2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