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7月31日被告对大东区新龙路段实施拆迁,甲方为被告,乙方为郭素春,乙方交纳了增加面积款21768元及煤气管网费1600元,并办理了一切相关手续,此房屋于2002年2月7日房产地产发展中心向乙方开具了准住通知单,此房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xx号,现居住至今,因在动迁过程中,次房屋有些争议,现在争议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此房为合法拆迁户,乙方郭素春是合法被拆迁人,已去世,原告系其唯一继承人,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为原告王**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一、原告母亲郭素春系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其在拆迁后应与产权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涉案的被拆迁房屋系案外人杨*珍所有,郭素春系承租人,依据当时...(本文书还有1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