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8时30分许,案外人肖家奇驾驶牌照为湘a×××××大型普通客车沿长沙市开福区凤亭路由东往北右转上金马路行驶时,与原告黄*搭乘的摩托车左侧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肖家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长沙利慈医院住院治疗21天,住院期间医疗费5232.86元已由被告星沙公交公司支付。2014年3月7日,受原告委托,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2014)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尚未够成伤残,其后期治疗费需2000元,建议伤后休息70日,住院期间需要1人护理。
另查明,肖家奇所驾驶的牌照为湘a×××××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星沙公交公司,该车已在被告华泰保险湖南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本文书还有2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