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谈**与被告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丽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委托代理人潘**,被告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谈**诉称,2011年8月11日,被告驾驶电瓶车在信阳市湖东大道,从后撞到原告,导致原告受伤。经解放军154医院诊断为右外踝开放性骨折。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及家属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但被告拒绝。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5127.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邱**辩称,原告只是轻微骨折,护理费与伙食补助费请求过高;原告无职业,不应该有误工费。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18时8分许,被告邱**驾驶电瓶车沿湖东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湖东派出所门前时与同方向行人原告谈**相碰,造成原...(本文书还有1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