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张**、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张**、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借款利息14160元,违约金2万元,2018年4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1000元,交通费6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依法判令被告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5833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支付律师费9000元;3.被告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2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