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小贷公司)与被告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海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邦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九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邦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九海公司归还欠款本金7857251.76元、利息5217894.25元(计至2017年7月15日止),剩余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亿邦小贷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2被告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九海公司承担。庭审中,原告亿邦小贷公司明确利息的结算标准为月利率2%,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为律师费1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1日,亿邦小贷公司与九海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亿邦小贷公司为九海公司...(本文书还有3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