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苗**,男,1979年2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泗县,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女,1979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再审申请人方**因与被申请人孟*、苗**、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方**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未依法查清事实,对涉案房屋未被方**实际取得的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持。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冯**爱人苗**同意冯**售房的《授权书》、冯**出具收到全部购房款的《收据》以及方**的转款凭证、物业公司出具的方**在涉案房屋查封前入住的《证明》、交纳物业费的收据以及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时查档缴款的票据。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房屋早已于2015年6月18日交付给方**并实际居住使用。二审判决后,方**为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又调取了7组证据...(本文书还有1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