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舜泰天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舜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上诉人安徽舜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童**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系安徽理工大学委派至被上诉人处错误。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复印件予以认定错误。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安徽理工大学关于委派工作人员到安徽舜泰公司任职的函》系复印件,未能提供原件,也未能说明合理理由,上诉人对此也不予认可,依法不应当予以确认,更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该份证据系本案关键证据,关**上诉人是由谁委派至被上诉人处工作的事实,也是关**上诉人由谁撤销委派,更关**本案是否...(本文书还有4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