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与被告宁**、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与被告宁**、李**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拆除其建在自原告房屋至本村村道的通道(从王*秀上屋角出4米至被告宁**石墙面、从王*秀下屋角出6米至被告宁**石墙面)上的砖瓦房,并恢复原状给原告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份,两被告以2007年与原告换地,原告用与调换的土地面积比其的少,要求原告补回相差面积的土地,不然就不准原告使用原告屋前、原被告调换给原告作通道使用的土地通*。原告认为其已用相同面积的土地与被告调换,故不愿补回土地给被告,且从换地的2007年起至2015年止双方对调换的土地面积均无异议。后*,经樟木镇综治办、司**、建设...(本文书还有2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