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古**与被告古**、古某1、魏*、玉林市福绵区慧升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升公司)、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福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原告古**、被告慧升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桂09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追加卢*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的法定代理人古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古某2、魏*并作为被告古**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被告慧升公司、卢*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慧升公司、古**、古某2、魏*、卢*连带支付赔偿金209146元给原告(其中医疗费9567.04元、护理费4176元、交通费1270元、住宿费5940元、误工费1579元、住院伙...(本文书还有2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