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4月26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书;2.被告返还符合汽车租赁合同书附件约定条件的夏利出租汽车及行驶证、道路经营许可证、计价器证,交付符合汽车租赁合同书及附件约定的175/70r13型新轮胎5只;3.被告支付拖欠租金16600元,支付滞纳金516元,两项合计17116元;4.被告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继续给付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符合约定车辆时止的租金及滞纳金。庭审中,原告明确第4项诉请为:被告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即每月43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车辆时止的租金,滞纳...(本文书还有2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