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戎**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8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040元(26800元×30%=8040元),合计348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海绵销售行业。2016年原、被告开始业务合作,原告向被告供应海绵,被告在每年底前结清所有货款。2017年,原告先后向被告供应价值26800元的海绵,被告因资金困难无法支付,于2017年8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文书还有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