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蒙自芒果歌舞厅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申请标的6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6700元。
本院受理该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将蒙自芒果歌舞厅经营者陆**列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7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人行等信息,仅查询到陆**在工行蒙自市南湖支行有存款余额289.70元,已在(2018)云25执****号案件中冻结并扣划,该账户已无资金往来信息;2、同年7月23日通过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文化部门进行调查,蒙自芒果歌舞厅于2016年4月28日获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本文书还有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