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保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985.39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李**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荣天玛特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沿人行横道推着电动车步行的原告李**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后经沧州市公安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无责任。经查,被告李**驾驶的冀j×××××号轿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依照法律规定二被告应负赔偿...(本文书还有2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