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李**、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李**、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祝**、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1年11月17日,在新乡市新长北线王*屯路口,被告刘**驾驶被告李**所属豫g******号货车与原告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毁,原告受伤。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出具了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进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脑震荡,住院28天后出院。出院后经与被告李**协商,仅支付14800元,剩余费用不再支付。原告认为,第三被告作为第一被告车辆投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交强险限额外应有第一、二被告连带赔偿。故诉至...(本文书还有2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