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被追缴并退还失主。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辉、张墨然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辉、张墨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王*辉的辩护人刘**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辉犯有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王*辉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王*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2、王*辉认罪...(本文书还有2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