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韩*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店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韩*店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作出(2017)黑民终****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哈中院重新审理。哈中院又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韩*店村委会仍不服,再次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店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邸振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被上诉人东安发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店村委会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韩*店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东安发展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按照《协议书》约定,东安发展公司需交纳三项费用:55万元的土地使用费、每平方米0.5元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进区企业年销售收入的0.7%给付管理费。进区企业还必须完成经济指标,第一年产值3000万元、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后每年同步增长。即便按2500万元销售收入计算,每年应支付管理费17.5万元,70年使用期限共计应付管��费1225万元。一审判决认为东安发展公司已经支付了55万元的土地使用费,履行了主要义务、不构成根本违约属事实不清。二、《协议书》的目的无法实现,协议应当解除。《协议书》载明“双方为壮大集体经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培植新的增长点,共同开***小区,繁荣地方经济,就进区企业达成协议”,东安发展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哈尔滨东安粮食机械设备制造总厂(以下简称东安粮机厂)、哈尔滨市利民粮食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利民粮...(本文书还有7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