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曹**返还张**的支付宝转款6万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抓住本案本质特征,判决理由不充分。本案中,张**要求曹**返还支付宝转款是基于曹**没有住院做流产手术的事实。张**支付补偿金是以流产为前提,曹**未流产,其要求支付补偿金就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因欺诈、胁迫而获得利益无合法依据。结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曹**获得利益与张**受到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曹**的欺诈、胁迫行为导致张**利益受损的后果。一审判决依据张**与曹**曾是恋人关系,张**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张**向曹**支付6万元补偿款属于自愿行为,说明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过于牵强。1.欺诈行为也可以使完全民...(本文书还有2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