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浦公司)、张**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环新水暖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称环新水暖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1)牧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新浦公司承包了河南师范大学第二家属区的热水暖气工程,该工程由张**具体负责,李**系张**的材料员。自2007年至2009年,张**的材料员李**连续从环新水暖公司购进水暖、建材和五金等货物,全部用于张**具体负责的工程中,并支付了大部分货款。2009年8月31日,李**与环新水暖公司对账后,代表张**亲笔给环新水暖公司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共欠环新水暖公司材料款86000元,该款至今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环新水暖公司向张**供给水暖...(本文书还有1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