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宏泉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泉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8日永安财保新乡中心支公司与宏泉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财产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7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50000元。宏泉公司依约向永安财保新乡中心支公司缴纳了保险费用。2010年8月13日6时许,在三原线范屯村北,卢风杰驾驶豫g******号车与辉县市公路局的花池、孟*镇中李*村的线杆发生相撞,造成花池、线杆、车辆...(本文书还有2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