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x辩称,1、xx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完成了工程施工,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没有要求从工程价款中扣减工程税金、劳保统筹费、企业管理费等。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工程造价也没有要求对实际施工人的施工造价进行拆分取舍。2、xx只是主张自己应得的工程造价,一审法院审理中的鉴定委托书只是对xx施工部分的造价进行了鉴定,对于修复的工程没有计入xx的工程造价,即不包括修复费用。水电费由xx本人交纳,宣传费、借吴**个人现金2500元、财务手续费1500元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应扣取。3、xx已经承担了3.41%的税金,不应再承担其它税费。综上,德坤元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道理,应予驳回。
被上诉人恒盛源公司辩称,德坤元公司的上诉状中恒盛源公司是原审被告,对德坤元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恒盛源公司认可。
被上诉人西山农牧场辩称,德坤元公司的上诉状中西山农牧场是原审被告,德坤元公司没有针对西山农牧场提起上诉,故不发表意见。
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被告德坤元公司、恒盛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00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时止);2、被告西山农牧场在欠付被告德坤元...(本文书还有6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