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与被告刘**、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作出(2017)黑8104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8月17日因被告刘**对原告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伤残等级评定提出异议,原告同意对伤残等级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经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于2017年11月22日收到鉴定意见书。于2017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64491.88元。其中:①医疗费8282.40元、②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00元、③残疾赔偿金102944.00元、④被扶养人生活费16330.50元、⑤护理费964.18元、⑥营养费750.00元、⑦误工费3520.80元、⑧后续整容费20000.00元、⑨鉴定费5850.00元、⑩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庭辩论终结前,因原告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05431.05元。元。其中:①医疗费8282.40元,②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00元(100.00元/天×13天)、③残疾赔偿金51472.00元(依据2016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25736.00元/年×20年×10%)、④被扶养人原告之女辛盈玉生活费8165.00元(2008年3月**日出生,被告应承担原告...(本文书还有6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