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吕*、上海顶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顶辉物流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浙商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172376.80元(医疗费40543.6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9932元、误工费29697元、残疾赔偿金61238.40元、义齿修复费144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4940元、交通费2000元、复印费30元)。
顶辉物流公司辩称:吕*系该公司驾驶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残疾赔偿金年限计算错误,义齿应按照1次更换为准,该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105元。
浙商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真实性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伤残等级计算年限应为15年,义齿更换周*应为1次,该公司商业三者险应承担70%责任。
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无异...(本文书还有1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