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赵*1、赵*2、赵**、王**与被告涟水县联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涟水联运公司)、纪**、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淮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赵**及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人寿保险淮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涟水联运公司、纪**、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滕**、赵*1、赵*2、赵**、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等合计818736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本文书还有2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