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闫**诉被告胡*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闫**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胡*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闫**诉称:2011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驾驶豫p******轿车,沿商临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沈丘县白集镇鹿楼路口时,与由西向东上公路的原告闫*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闫*及乘车人闫**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沈丘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闫*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闫**无责任。二原告正在医院救治过程中。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3785.61元;2、被告赔偿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本文书还有3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