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利辛县佳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祥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梁**、穆**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佳祥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上诉人刘*、梁**、穆**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祥建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2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刘*、梁**、穆**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用由刘*、梁**、穆**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不能认定不合格的混凝土系佳祥建材公司提供。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梁**、穆**所陈述楼板和梁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无法认定系佳祥建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导致,其司法鉴定仅仅是对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不排除其他原因导致楼板出现的质量问题。三、一审鉴定程序违法,取样程序违法,无法证实鉴定样品系佳祥建材公司提供...(本文书还有2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