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汉族,1978年5月**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附城镇安乐巷67号人,务工,住拉萨市城关区八一社区119号,身份证号码622922**********19。
上诉人张**、拉萨陆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标公司)因与被告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诉人陆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次仁、被上诉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一审判决,在24830.8元的基础上再判令上诉人陆标公司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4464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陆标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在支持张**的部分诉讼请求的同时,否定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妥。理由是张**只提供了户口本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其诉请未予支持。事实上,张**的父母已接近六十岁,而且常年有病没有劳动能力,张**属于独生子,在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张**的受伤直接关系到...(本文书还有4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