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2001年8月26日下午,上诉人李**以帮助被害人石法唐买牛为名,将石骗至洪水镇陈*垴村附近山梁,用木棍将石法唐打死后,劫得石的现金2098.60元及雨伞、毛毯等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证据有:
(一)石**、石小琴报案材料证明,其父石法唐于2001年8月26日下午到墨磴乡新村牛会买牛时失踪,经多方寻找在洪水镇陈*垴村野外沟底草丛中发现尸体,且身上财物被劫。
以上证据证实本案被害人石法唐失踪地点及尸体发现情况。
(二)关于上诉人李**作案动机的证据
1、上诉人李**的供述:我家盖房时,欠了5000多元的债,负担很重,在新村庙会前十来天一个晚上,我回家路过本村石法唐家,听见里面有人在说话,我进去见法唐和本村小学教师在喝酒,法唐跟我说起村里扶贫款的事,还说他自己家里有几千元,要是他不买牛,就把钱借给我,法唐说他不缺钱,有两三万元了。我心里觉得法唐挺有钱。新村会上,牛集上买牛、卖牛的...(本文书还有2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