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庭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认识,并于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于1993年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长子吴xx、长女吴xx。孩子出生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不断发生口角。随着时间推移,矛盾逐渐升级,被告对原告不断殴打、辱骂,致使原告无法在家生活,只有离家出走外出打工,至今已长达四年之久,中间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的婚姻成了名副其实的死亡婚姻。为此特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吴*威由被告抚养、吴*娇由原告抚养。
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本文书还有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