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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赵**、鲁**、赵**、赵*诉被告李**、许昌万里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中国人民*****************、赵*、安邦财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停止使用的人格权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1)太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1-08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0日4时59分许,被告李**驾驶豫k******号琴岛牌重型厢式货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11公里+900米处会车时分别与赵**临时停在公路东侧的豫p******号低速货车、刘*临时停在公路东侧的豫p******号低速货车以及赵*临时停在公路东侧的豫p******号低速货车依次相撞,造成赵**、刘*两人当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日杞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杞公交认字[2011]第1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刘*、赵*无责任。

    赵**驾驶的豫p******号低速货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周*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该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刘*驾驶的豫p******号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周*公司投有交强险。被告赵*驾驶的豫p******号低速货车在被告安邦保险河南...(本文书还有386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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