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与被告何**、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被告何**、被告中银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919.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10500元、交通费1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1日,何**驾驶车辆(车*:×××)行至北京市昌平区基柳*与北清路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将乔**撞伤。经北京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本文书还有2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