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发表质证意见:因为总承包方(周*)2017年以划房的形式来解决人工工资,但至今未划拨未解决。
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证,对其所要证明的问题结合全案予以综合考虑。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2月11日被告周**及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欠条:欠王**、恒泰二区5#楼工人工资266451元;2016年2月5日支付了47000元,尚欠219451元。被告周**挂靠被告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施工。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19451元及延迟给付工资暂计利息38404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11日),共257855元。后续利息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周**挂靠被告民富公司承包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恒泰盛...(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