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屈*、科盛公司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2017)沪仲案字第0464号调解书、《中国区经销商协议》及《中国区经销商补充协议(一)》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科定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科定公司为与屈*、科盛公司履行《中国区经销商协议》及《中国区经销商补充协议(一)》产生争议,依据上述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2018年3月22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月2日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科定公司的仲裁请求事项为:1、屈*、科盛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生活补贴8,000元**房屋补贴3,000元,合计11000元;2、屈*、科盛公司返还业务开发津贴37,000元;3、屈*、科盛公司返还超高部分佣金80,748.07元;4、屈*、科盛公司支付违约金257,496.14元;5、屈*、科盛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本文书还有1842字未显示)